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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蓝公司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其中约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南宫NG·28(中国)相信品牌力量★-■,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且有公司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4….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虽然不是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必备要件…●…,但可能影响股东知情权以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现,因此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某蓝公司、赵某再次书面通知各股东于2023年6月22日14:00时在某茶馆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并明确会议内容为公司组织内架构的再次确定等事项。
某蓝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30日,注册资本2800万元,章程上登记股东分别为:王某▼■、赵某、张某、邓某。邓某担任公司监事,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意为该程序瑕疵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产生实质性阻碍,例如通知期限未满公司章程约定、但股东依然参会。未通知股东参会的行为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即使其所持表决权占比低-,不足以实质性改变股东会决议结果,但其依然可能通过在股东会会议上的陈述等影响其他股东的表决行为,不能因为其表决权占比低就忽视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故未通知小股东参会而召开股东会▪…,即使表决权已达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股东会决议具备无效因素。
2.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该期限可由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约定);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通知送达方式、地址,确保对全体股东进行有效送达△;通知中应明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代决事项南宫NG·28(中国)相信品牌力量△--,避免程序瑕疵。
2023年7月7日,王某无奈在股东群里发布消息:“三次会议的当天我都准时到达约定地点,但直至当天17时,你们一直未出现,根本就没有开会,会议程序不合法,会议内容是虚假的,此前作出的会议决议与股东协议不符,我全部不认可,决议均无效。你们三位滥用股东权利,多次私下做出不利于我权益的事情,如果不主动声明会议决议违法无效,我将保留以诉讼的方式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法院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该茶馆因距离三次会议时间已超过视频保存三个月的有效期,视频无法提供,但也未查询到某蓝公司、赵某=■▪、张某、邓某于三次股东会议当天的消费记录。
最终△▼,法院判决某蓝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1日、6月22日、7月5日作出的三次股东会决议均不成立。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特别是照片、停车和消费记录以及某茶馆的调查取证,某蓝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1日、6月22日、7月5日未按会议通知召开案涉股东会存在高度盖然性,故王某主张的案涉股东会未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3.表决。建议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股东会参会人数或者其代表的表决权应不得低于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否则决议不能成立。
以上三次会议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及股东会记录三份,其中记载应出席股东四人■,实际出席股东三人,均未有王某的签名。
1.提议。应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得到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 王某则为证明上述股东会未实际召开,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三次会议当天自己如约的相关照片、停车和消费记录。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均有赵某在股东微信群中向各股东发送的会议通知△•。
● 被告某蓝公司辩称,王某的诉请根本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注意:其他主体若与涉诉公司决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公司基于该项决议所实施的后续行为产生影响,则该主体与该决议有利害关系,亦可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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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某蓝公司再次书面通知各股东于2023年7月5日14:00时在某茶馆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并明确会议内容为公司运营资金的解决办法等事项。
某蓝公司、赵某书面通知各股东于2023年6月21日14:00时在某茶馆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并明确会议内容为出资等事项●。